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文件
临房协〔2015〕3号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度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临房发〔2011〕2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在2016年1月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已办理驻临备案登记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申报内容
(一)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登陆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http://www.www.zhenhaisheji.com/开发管理板块下载)。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公益行为证明材料:近三年(2013—2015年)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捐资助学、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公益行为主体名称必须为本开发企业名称)。
(四)开发建设项目获奖证明材料:
1、近三年(2013—2015年)开发建设的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国家级示范工程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省级示范工程暂无)。
2、近三年(2013—2015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广厦奖、省优秀住宅小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证明材料。
3、近三年(2013—2015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住宅性能认定的证明材料。
4、近三年(2013—2015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鲁班奖、泰山杯、沂蒙杯的证明材料。
5、近两年(2014—2015年)企业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
6、近两年(2014—2015年)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2013—2015年)开发业绩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竣工项目提供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在评审年度内施工许可证与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为同一项目的,只采纳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
(六)企业近三年(2013—2015年)年缴纳税金的证明材料(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书面年度税款缴纳证明,纳税时间
注: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市、区(县)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奖励,各新闻媒体评选奖项不再纳入考评内容,各企业不需提供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地点
市区范围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开区、临港区、蒙山旅游区)开发企业于
各县范围内取得一、二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可参加市区范围内开发企业统一信用评价工作。
(二)申报方式
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评审方式
市区所属开发企业由市开发办审查申报材料,各县所属开发企业由各县开发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按照《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临房发〔2011〕27号)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各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申报材料、投诉记录档案等相关资料,对申报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打分,信用基础分为100分,累计加分、减分,根据总分值核定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四)公布结果
各县开发主管部门将信用评定结果于
市县开发主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出具书面《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级、升级、延续申报材料的要件。
四、信用评价的使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使用除按《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临房发〔2011〕27号)的规定执行外,在预售资金监管、物业质量保修金缴纳方面要求如下:
1、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在2016年度内,AA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0%;A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70%;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90%;B级、C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实行预售资金全额监管。
2、物业质量保修金缴纳方面:2016年度内,对于AAA级信用开发企业物业质量保修金按应缴纳额的80%缴纳;AA级信用开发企业物业质量保修金按应缴纳额的90%缴纳;A级、B级、C级信用等级开发企业物业质量保修金按全额缴纳。
3、为支持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鼓励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对于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议确定的合作开发项目,信用等级执行标准参照其出资比例50%以上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临房发〔2011〕27号)认真公正地对当地企业进行评价。尤其对不良信用信息,开发企业所属地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2015年度投诉、信访等信息档案,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请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报材料,凡未按规定时间提报或提报材料不全的,缺少材料的考核项不予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应的考核项考核值为零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晓娟 张庆华
联系电话:0539-8217512 8126965
2、《临沂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分修订标准》
临沂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附件1:
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意见 |
本企业承诺申报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单位:(公章) 日期: | ||
初审意见 |
初审人签字: 日期: | ||
优良信用 信息得分 |
评审人签字: 日期: | ||
不良信用 信息得分 |
评审人签字: 日期: | ||
信用评价 总分 |
评审人签字: 日期: | ||
信用核定 等级 |
(签章) |
附件2::
临沂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分修订标准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无捐助行为的不加分,捐助3万元以下的加1分,超过3万元部分每3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二)企业荣誉加分
1、开发建设的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分别加20分、10分(国家级示范工程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省级暂时没有相关奖项);受到建设部、省住建厅表彰的,每项目分别加10分、5分;
2、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每项目加30分;被评为省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20分;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分别加5分;
3、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分别加20分(AAA)、15分(AA)、10分(A);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鲁班奖的,每项目加20分;被评为泰山杯的,每项目加10分;被评为沂蒙杯的,每项目加5分;
5、企业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获A的加5分,AA的加10分,AAA的加15分。
6、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加5分。
(三)企业经营业绩加分
1、在建项目面积满1万平方米,加1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1分;
2、竣工项目面积满1万平方米,加1分,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1分。
(四)企业开发资质等级加分
暂定资质0分,四级资质2分,三级资质4分,二级资质加6分,一级资质加8分。
(五)企业注册资本加分
注册资本1800万元以下0分,注册资本1800万元1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六)企业纳税情况加分
连续三年纳税款500万元以内1分,5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
(七)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间加分
从企业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临沂本地企业为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间,外地进驻临沂开发企业为办理驻临备案登记时间),每满一年加0.5分。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否决指标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并减50分/次。
1、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
2、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3、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发建设项目未按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致使交房延期、配套不齐全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企业能够及时整改,不处罚的,每次减10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处罚的,每次减20分;对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每次追减10分。
(三)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企业能够及时整改的,每次减5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减10分;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每次减3分。
(四)因售后服务机构未能发挥作用,引起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每次减2分;造成上访事件的,每次减10分。
1、12345服务热线、行风热线、人民来信等投诉,接到投诉通知及时处理的暂不扣分;由于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满意造成投诉人再次投诉的,每次扣2分;
2、由于开发公司原因造成群体上访,能够及时处理平息的,每次扣5分;未能及时处理致使事态扩大的,每次扣10分。
(五)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的,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每次减5分;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每次追减5分;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每次减10分。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经审查认定的。
1、未按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月报、季报发送电子版至kfb8217512@163.com,月报次月1-6号发送,季报每季度下一月1-6号,年报次年1月1-6号,同时年报需报送纸质报表);
2、未按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每次扣2分(每年的
3、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协会通知召开的会议,开发企业未按时按规定要求参加的每次扣2分。
(七)企业资质延期未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的减5分。
(八)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减分。
(九)企业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通报的,分别追减20、15分、10分、5分;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分别追减15分、10分、5分、3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通报的,追减3分。
(共印6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