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5 14:23:21

 

 

临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文件

 

 

临物协〔2016〕1号

 

 


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临房发〔2012〕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在2016年1月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已办理驻临备案登记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

二、申报内容

(一)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登陆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http://www.www.zhenhaisheji.com/物业管理板块下载)。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获得表彰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称号;获得媒体表彰或优秀报道,公众信誉好、事迹突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所服务的物业项目达到临沂市住宅小区星级服务标准五星级标准;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地点

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6年1月22日前将获得加分项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按照公司注册地报送至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评审方式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临房发〔2012〕28号及本通知相关要求,根据物业企业申报材料、投诉记录档案、12345热线、行风热线等相关资料,对申报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打分,信用基础分为100分,累计加分、减分,根据总分值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四)公布结果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信用评定结果于2016年1月27日前报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科,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通过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将全市物业企业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四、信用评价的使用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使用按《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临房发〔2012〕28号)的规定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较差的,一年内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和创优评先活动,不得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其有关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临房发〔2012〕28号)的规定认真公正地对当地企业进行评价。尤其对不良信用信息,物业企业所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应根据2015年度投诉、信访等信息档案,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请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报材料,凡未按规定时间提报或提报材料不全的,缺少材料的考核项不予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应的考核项考核值为零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杜加广  高雷

联系电话:0539-8216725  0539-8217953

 

附件:1. 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2. 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评分标准

 

 

 

临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 1 月15 日


附件1:

临沂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资质等级

 

批准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业意见

本企业承诺申报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单位:(公章)

日期:

初审意见

 

项目所在地意见(盖章)

初审人签字:

日期:

 

公司注册在地意见(盖章)

初审人签字:

日期:

优良信用

信息得分

 

评审人签字:

日期:

不良信用

信息得分

 

评审人签字:

日期:

信用评价

总分

评审人签字:

日期:

信用核定

等级

(签章)


附件2:

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良好行为类别

认定依据

分   值

1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分别加10分、加8分、加5分、加3分

2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分别加4分、加3分、加2分、加1分

3

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称号

分别加4分、加3分、加2分、加1分

4

获得媒体表彰或优秀报道,公众信誉好、事迹突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加2分

5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加2分

6

所服务的物业项目达到临沂市住宅小区星级服务标准五星级标准

加1分

7

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适当加分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行为

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分值

资

质

管

理

行

为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

减3分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减8分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换证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减2分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减3分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减5分

管

理

服

务

行

为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减10分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减3分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减5分

 

管

理

服

务

行

为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减6分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减3分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减2分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减2分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经查证属实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减3分

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减8分

异地承揽物业管理项目,未在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字〔2004〕13号)

减4分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减10分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减4分

 

管

理

服

务

行

为

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经营、工作失职等,造成业主以各种方式到有关部门信访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减3分

对上级转办件及情况反映怠于处理、不协助落实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减3分

不按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减4分

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确定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失职而造成较大影响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减6分

物业

收费

行为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减3分

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减2分

物业

项目

招投标行为

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减5分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减5分

其

他

行

为

被政府或物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行政处罚

 

减4分

其他违法违规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适当

扣分


 

 

 

 

 

 

 

 

 

 

 

 

 

 

 

 

 

 

 

 

临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1 月 15 日印发